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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报销制度

发布时间:2013年01月09日 00:00 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,严格财务制度,严肃财经纪律,明确报帐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报销人在完成公务时,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,才能办理报销手续。

合法原始凭证的要求如下:

(1) 全国统一的税务发票;

(2) 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;

(3) 有关单据中,单位名称须是本学院名称;

(4) 购货发票应写明所购商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,其他单据应写明经济业务的内容;

(5)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原始凭证不能予以报销,有关单据的日期,经办人签章等内容必须齐全。

二、报销人应完成公务后,在规定期限内,及时办理报销手续,结清借款。

三、报销人应将有关单据按要求粘贴整齐后,才能办理报销手续。

四、报销人应按规定审批程序,经有关领导审批后,才能报销。

五、所有经办资产采购业务的人员,必须经资产处办理资产验收手续,持资产“验收单”和有关原始凭证,才能办理报销手续。

六、私自从税务部门临时开出的税务发票,不能予以报销。特殊情况下,在办理业务时确实不能取得正式税务发票,经院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有关业务(但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),再从税务部门开出发票,但必须附经办业务时的有关原始凭证。

七、对在财务处报销中弄虚作假、损公肥私的行为,要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要追究相关责任。

本制度从修订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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