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示范性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录取依据为:以单独考试招生形式进行招生录取,各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,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,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。
2. 实施综合评价招生院校考试招生录取依据为: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者,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、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;招生对象为“三校生”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,依据为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结果。
3. 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录取依据为: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,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、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;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中,目前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、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,可免试录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