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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作条例】团总支工作条例

2014年03月07日    点击:次

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在院团委和院部党总支的双重领导下,结合各院部实际,在协助和配合的前提下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
第一条 团的总支委员会由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组成,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,改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审核批准。团总支可聘任干事若干人协助其开展工作。

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团的学期工作计划(一般在开学头两周内完成),撰写学期工作总结(一般在放假前三周内完成),并及时上报院团委。

第三条 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,创造性开展工作,即要完成上级组织的规定工作,实现有效公转,又要完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自选工作实现正常自转,最大限度地活跃基层。

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直接负责对团支部工作的考核,及时督促、检查、指导,加强团支部工作的横向交流。

第五条 经常向党总支和团委如实反映基层情况,及时请示汇报工作,做到下情上达,上情下达,主动争取上级组织的支持。

第六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,其内容一般包括互通情况,汇报工作,检查落实,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讨论有关问题,至少应每两周一次。

第七条 指导各学生分会、学生科协分会及本院部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。

第八条 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。

第九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陕西国防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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